一、先以”合夥”方式分工合作,運用參與合夥的各人在兩岸各地、各個
領域的人脈關係網絡開展兩岸特色產品的貿易銷售,把台灣的特色產
品賣到大陸各地,也把大陸各地有特色的產品引進台灣銷售。
(一)合夥人:劉立方、林弘鈞、黃韋文、許良光共四人。
(二)後續如有其他好朋友認同此一模式欲參與者,則掛靠到引介的合
夥人名下,與其分擔責任,分享利潤。
(三)是否需要在兩岸分別正式設立公司經營,則視將來的發展狀況再
決定。
二、合夥分工原則:
(一)運用各人的人脈關係網絡,分頭在各地(包含台灣、大陸)尋找適
合銷售到對岸的特色產品,與供應商/製造商談好交易條件,建立
合作關係,但不預先進貨、屯貨。
(二)各自運用各人在各地(包含台灣、大陸)、各個領域的人脈關係網
絡,把大家所共同發掘到的產品賣出去;進貨所須預先墊付資金
及獲款的收取,均由各人自行負責。
(三)每次/每筆交易完成後,均先提出一定比例的淨利潤作為”公積
金”,其餘的淨利潤再由有參與的合夥人按其貢獻程度分成:
參與貢獻者
|
主要責任、工作
|
利潤分成(%)
| |
A
|
B
| ||
產品貨源發掘/開發者
|
‧產品交易條件
‧產品進出對岸所需具備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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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|
25
|
產品銷售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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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|
55
| |
其他必要貢獻者(周轉金、..)
|
0
|
10
| |
未能直接參與貢獻的合夥人
|
0
| ||
公積金
|
10
|
10
| |
※產品貨源發掘/開發者與產品銷售者之間的責任分工,初期建
議由兩者本著互信按個案自行協商,等運作一段時日累積足夠
案例後,再討論是否可較明確的規範界定。
三、產品經營類別/重點方向
(一)貨源應儘可能找到源頭製作商,且其相對無餘力在對岸自行經營
通路行銷者。
(二)應儘量找不需要保固、售後服務的產品;如有需要,也應由供應
商提供配套支援。
(三)須提防客戶發展和供應商的直接交易可能;另外也要防止供應商
自行銷售時,影響到我們的市場經營。
(四)有些產品可評估是否以散裝方式進入對岸後,再作分裝、外包裝
的二次加工。
四、須建立非公開的產品介紹網站,讓各合夥人隨時可以瞭解有哪些產品
可賣,同時也讓各合夥人可用以向客戶介紹產品。
(一)網站內容按產品分類,每項產品須標示名稱、產品編號、產品(功
能)介紹、產品外觀尺寸與重量、產品外觀圖片等等,以及終端銷
售參考價等,資料由產品貨源發掘/開發者提供並上架、維護。
(二)需有另外的網頁祇供合夥人瞭解每項產品的供應商交易條件與進
貨價格等。
五、須開立專戶提存公積金,並建立運用原則與管理機制等。